为了进一步规范期刊中心人员请假与出差的管理,特作如下规定:
一、一般规定
1. 凡需出差或请假,当事人必须首先报请所属编辑部负责人同意,同时向编辑部办公室通报,以免影响具体工作;
2. 出差或请假期间的工作,首先由当事人协调安排,自己不能协调的由各编辑部负责人协调安排,工作没有安排好不得出差或休假。
二、请假
1. 请假手续须书面办理。请假3个工作日内(含3个工作日),由编辑部负责人审批,同时向期刊中心办公室通报;请假4个工作日以上、1个月以内,经编辑部负责人同意后报期刊中心主任审批,并报备期刊中心办公室;请假1个月以上须经期刊中心主任签署意见后送人力资源部,报主管校长审批。各编辑部负责人和办公室人员直接向期刊中心主任办理请假手续。
2. 请假可能超过原批准时限的,请假人须提前按请假程序续假;续假手续可以通过微信等电子方式办理(以便保存凭证)。假期累计不能超过1个月,1个月以上须报送学校人力资源部审批。未履行续假手续的超期休假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。
3. 病假在14天以内,须有(三级甲等医院及以上或校医院)主治医师签字;病假在15天以上,须有主管院长签字;病假超过2个月(10年以下工龄)或6个月(10年以上工龄),须上报人力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病休生活待遇。
4. 婚、丧、探亲及生育假,请假期限及方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。
5. 法定节假日期间离开西安市外出的,须以适当方式向编辑部负责人通报;编辑部负责人则须向期刊中心主任报告去向和时间。
6. 请假期间或节假日外出期间需借用由期刊中心统一保管的护照、通行证的,须提前在中心办公室办理书面借用手续,借用期满须及时归还。
7. 请假人休假结束后需向编辑部主任或期刊中心主任销假。
三、出差
1. 出差事由必须与业务工作开展相关,一般应有文件要求、会议通知等。
2. 编辑部人员出差须经所属编辑部负责人同意后,方可进行购票、报送参会回执等,不得“先斩后奏”。
3. 编辑部负责人和办公室人员出差须事先请示期刊中心主任同意。
4. 编辑部主任须向期刊中心主任通报出差人、事由、天数等情况。
5. 若实际出差天数有所变动,出差人需取得相关批准人的确认。
6. 出差费用报销按照学校相关规定,经编辑部负责人审核、期刊中心主任签字实报实销。
7. 境外出差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,出差人需借用由中心统一保管的护照、通行证的,需在中心办公室办理书面借用手续,借用期满须及时归还。
以上规定经期刊中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2016年10月27日审议通过后实施。
期刊中心教工请假条
姓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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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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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假时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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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 年
月 日~20 年 月 日共计 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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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
假
事
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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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为存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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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 执(请假人自存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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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假时间20 年 月 日~20 年 月 日共计 天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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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部负责人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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签字:
年
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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期刊中心主任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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签字:
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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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注:
1. 本表适用于出差和病(事)假等不能正常考勤的情况说明。
2.
编辑部负责人直接报期刊中心主任审批。
3.
为便于操作,可以签字后拍照传递,没有请假回执且没有考勤记录,按缺勤统计。